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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间和条件
发布日期:2022-05-26
1.首次申领
(1)现有排污单位 列入《名录》的现有排污单位需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2)新建排污单位 列入《名录》的新建排污单位需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2.许可证延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需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3.许可证变更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4.重新申请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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